12月31日,央行等7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意见稿还指出,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