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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高温不退,气温连续超过40摄氏度的天数已破纪录,市民对于高温津贴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指出,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事实上,每年夏季都会掀起一轮对高温津贴的关注和热议,其背后是高温津贴制度执行难、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实困境。
早在2012年6月,国家多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包括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包括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每年入夏之际,全国总工会均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然而,从执行情况来看,“高温权益”还停留在纸面上。有调查显示,环卫工人、建筑工人、快递员等多个群体大都表示并未享受过高温津贴。究其原因,《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威慑力不足,而且对用人单位不执行管理办法的惩戒机制未作详细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时,劳动者有权向社保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仲裁,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维权尚有难度。
面对每月不到200元的津贴,劳动者若要维权,不得不算一笔成本账。比如,现行法律实践中,对追讨高温津贴证据要求较高,需要劳动者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工作环境温度等能够证明工作环境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这使得绝大多数劳动者遭遇高温津贴被拖欠、克扣和拒发时,不得不放弃维权。
发放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不是道德施舍。让高温津贴等“高温权益”从纸上落实到行动上,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同时,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代表劳动者向无视和恣意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追回正当权益,重点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实际问题,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者提供权益保障。
文:张西流(职员)
编辑:于梦非
校对:杨真宇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