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成都某女童在小区内被狗咬伤的新闻冲上热搜。
据成都崇州公安警方通报,女童在小区楼下行走时,被一黑色犬只发起攻击咬伤,致其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与女童随行的母亲体表擦伤。
犬只管理不善,致人受伤的新闻屡见不鲜。
这次女童在小区内被咬伤,应找谁负责?
关于女童及家属的责任:
对事件发生的经过进行调查,如果女童及家属在被咬伤前系正常行走,并没有故意挑逗犬只或惹怒犬只的行为,则视为对事件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存在过错行为的,会相应地会减轻饲养人的侵权责任。
关于犬只饲养人的责任:
所饲养的犬只因疏忽管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他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本次事件对女童及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已尽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承担安全保障及妥善管理的责任,物业公司发现未拴绳的犬只而未及时通知饲养人,且又无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的,导致行人被犬只咬伤,视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