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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你,我赌上青春,我赔上幸福 第五讲 《民法典》第1054条
2023-10-04 17:08  浏览:2324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闹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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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1、男方向女方吹嘘自己经常出入上层社会,认识著名的歌星和球星等。两人结婚后,妻子发现他所说并非实情。即使这种欺诈对结婚合意的作出有决定性意义,即女方知道实情后不会结婚,婚姻能不能废止?

有问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结婚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属于身份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系以一定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故婚姻的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果相同,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认定,以无效和可撤销原因的现实存在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结婚时具有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在无效和可撤销原因消失后,不得再确认该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四、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不承担相互扶养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五、法条中的“无过错方”系指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发生没有过错,而非指同居期间没有过错。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无过错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为前提。

 

案例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解读

致律说法2022-06-22 11:05 发表于浙江


李某与任某系表兄妹关系。2013年2月,双方按照少数民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按照少数民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时任某支付给李某彩礼36628元。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外出务工,其间一直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办理了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任某办理了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之后,李某和任某将二人的信用卡交给李某的表哥李甲,并告知其密码。李甲得到双方的信用卡后,透支了李某的2000元和任某的70530.66元。之后银行通知李某和任某还款,二人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透支。李某和任某偿还了李某信用卡债务,任某的信用卡债务无力偿还。任某为了偿还信用卡债务,向其父亲借款70530.66元。现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电视机、洗衣机、打米机各一台,李某放弃分割。双方无债权。本案的争议问题是:婚姻无效时,如何认定李某和任某在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解析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任某系表兄妹关系,双方的婚姻属于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现李某请求判决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自愿退还任某彩礼30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70530.66元,李某提出其不知任某何时办理信用卡和把卡交给其表哥李甲的事实,因此不应承担该债务。从李某与任某在外务工期间一直共同生活、都办理了信用卡、双方的信用卡都交给了李某的表哥李甲和任某父亲汇款到李某的账户等事实来看,李某应当知晓信用卡交给其表哥的事实。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因此,该债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35265.33元。


有答1、婚姻不能废止。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之义务,并相互负责乃婚姻之本质。因为欺诈作为婚姻可撤销事由时,限于因欺诈所致的认识错误必须和婚姻的本质有关系。

有答2、可以的。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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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0cab****    IP:117.173.22.***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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